隐私政策

我们作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下称“GDPR”)第4条(7)中提及的责任主体,将根据相关法律处理您的个人数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利安隆德国有限公司

地址:Charlottenstraße 75, 40210 Düsseldorf Deutschland

电子邮件:reu@rianlon.com

联系电话:+49(0)211 424715606

执行董事:Ralf Münster和Huan Ding

商业登记:杜塞尔多夫地区,注册号:HRB 70552




1.    数据保护原则

利安隆非常重视对您的个人数据的保护,并完全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以及更高的欧盟法律要求(GDPR)收集、处理和使用这些数据。

您的个人资料只会在下文所述的范围内收集、处理及使用。这意味着,只有在数据保护法律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或者在您事先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利安隆才会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2.    定义

本隐私政策基于以下定义:

-“个人数据”(GDPR第4条(1))是指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有关的所有信息。如果他或她能够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诸如姓名、身份证号、在线标识符、位置数据或与他或她的外貌、生理、基因、智力、经济、文化或社会认同等识别出,那么这个人就视为可识别的。也可以通过将这些信息或其他附加知识联系起来提供可识别性。信息的来源、形式或实施方式与此无关(照片、视频或音频记录也可能包含个人信息)。

-“加工”(GDPR第4条(2))是指任何处理个人数据的操作,含通过自动化(即基于技术的)方式。该操作包括个人数据的收集(即获取)、记录、组织、结构化、存储、改编或更改、检索、咨询、使用、通过传输、传播或其他方式提供的披露、对齐、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个人数据,以及数据处理操作最初基于的目标或目的的改变。

-“控制者”(GDPR第4条(7))是指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确定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法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当局、机构或团体。

-“第三方”(GDPR第4条(10))是指除数据主体、控制者、处理者和在控制者或处理者直接授权下的个人外,被授权处理个人数据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当局、机构或团体;这也包括属于集团的其他法人。

-“处理者”(GDPR第4条(8))是代表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共当局、机构或团体,特别是按照控制者的指示(例如,IT服务提供商)。在数据保护方面,处理者不属于第三方。

-“同意”(GDPR第4条(11))是指数据主体作出的任何自愿提供、具体、知情和明确的表示,通过声明或明确的肯定行动,表示同意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


3.    个人数据的使用及保存期限

只有在您同意使用个人资料或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收集或处理您的个人数据。

我们对您的个人数据进行以下处理:


3.1私人会议(交易会、商务会议等)

您的个人数据可能会在我们的销售点、交易会或其他业务联系过程中收集。数据收集的类型、范围和目的可能有所不同,将根据情况现场公布。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的法律依据是GDPR第6条(1)第一段中您的同意,或GDPR第6条(1)(f)规定的我们的合法权益。业务关系结束后,数据将被删除。


3.2商业通信

如果您订阅了时事通讯、要求发送信息材料或我们出于商业原因以任何其他方式与您联系,您的联系信息(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将被存储以用于发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的法律依据是GDPR第6条(1)第一段中您的同意,或GDPR第6条(1)(f)中规定的我们的合法权益。一旦您不再希望接收商业通信,我们将删除您的个人数据。


3.3其他数据收集

另外,只有在您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例如,在询价或订单、合同执行过程中)才收集和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处理的法律依据GDPR第6条(1)(b)中规定的合同的履行。业务关系结束后,我们将在3年后删除您的个人数据。


3.4 存储期限的例外

然而,存储可以超出上述期限,即在与您发生(或可能发生)法律纠纷或其他法律诉讼时,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德国商法典》第257条)、《德国财政法》第147条)由我们作为存储责任方的。如果法律规定的存储期限到期,个人数据将被拦截或删除,除非我们需要延长存储期限并且有法律依据。


4.    与合同处理方的合作

与其他大型公司一样,我们也使用外部国内外服务提供商来处理我们的业务(例如IT、物流、电信、销售和营销)。这些服务提供商仅按照我们的指示行事,并根据合同规定有义务遵守GDPR第28条的规定。

如果您的个人数据由我们转交给我们的子公司或由我们的子公司传递给我们(例如,为了广告目的),这是基于现有订单处理关系完成的。


5.    向第三国的第三方传输数据

在我们集团的业务关系范围内,您的个人资料可能会传给或披露给第三方。它们也可能位于欧洲经济区(EEA)之外,即第三国。进行此类处理是为了履行合同和业务义务,遵守集团内部要求,并维持您与我们的业务关系。

为了这些目的,数据可以传递给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F座20楼,邮编:300384

-利安隆科技有限公司,地址:Flat B, 15/F, Long 4To Building, 654-656 Castle Peak Road. Lai Chi Kok, Kowloon, Hong Kong

我们已与两家公司签订了数据保护协议,以保护您的个人数据,即适用欧洲委员会的个人数据保护标准合同条款。


6.    向第三方传输数据

除非您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否则我们不会将您的数据传输给第三方。但根据GDPR第6条(1)(f)条规定,为确立、行使或维护法律权益所进行的披露是必需的,并且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您不披露您的数据具有值得保护的首要利益,根据 GDPR第6条(1)(c)条规定存在法定义务,或转让是法律允许的,也是处理与您的合同关系所必需的。例如,这包括向支付服务提供商传输支付数据或将您的地址用于装运目的。


7.    访问、修改、传输和删除您的数据

您可以随时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我们查询我们是否存储了关于您的个人资料(GDPR第15条)。特别是,您可以要求提供有关处理目的、个人数据的类别、已经或将要向其披露您的数据的接收者类别、计划的存储期、是否存在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或反对的信息,是否存在提出投诉的权利、您的数据来源(如果我们没有收集这些数据),以及是否存在自动决策,包括分析,以及(如果适用)关于此类数据细节的有意义的信息。我们会立即通知您。

您可以立即要求更正我们存储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个人数据(GDPR第16条)。

您也可以请求我们将您的数据发布给您或其他控制者进行传输。在这种情况下,您将以结构化、常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您的个人数据(GDPR第20条)。

除非为了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或为了确立、行使或辩护法律主张而有必要进行处理,否则我公司可能会要求删除存储的个人数据(GDPR第17条)。


8.    撤回对数据使用的同意和反对权

如果使用个人数据是基于您的同意,您有权在任何时候出于所有或个人目的撤回此同意。然而,这种撤回并不影响我们在本声明发表之前处理数据的合法性。

如果您撤销了您对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以执行您委托的服务(如时事通讯发送、客户帐户)所必需的目的,则可能无法再为您提供这些服务。如果您禁止我们使用这些数据,我们可能无法再为您提供我们的服务。

如果您的个人数据是根据GDPR第6条(1)(f)的要求,您有权根据GDPR第21条反对处理您的个人数据。如果由于您的特殊情况而有理由这样做,或者如果异议针对的是直接广告。在后种情况下,您有一般反对权,我公司将在不说明任何特殊情况的情况下执行。


9.    处理限制

按照GDPR第18条的规定,如果您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您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允许我们验证数据的准确性,或者如果处理数据是非法的,并且您拒绝删除个人数据而请求限制使用个人数据,或者如果我们不再为处理目的需要个人数据,但需要用于建立、行使或维护法律权益,或者如果您根据GDPR第21条对处理提出了异议。只要尚未确定您均可要求限制数据处理而不管我方的正当理由是否超过贵方的理由。


10. 数据的安全性

我们将采取所有技术和组织安全措施,确保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无法访问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数据。当发送非常敏感的数据或信息时,建议您使用邮政服务,因为电子邮件无法保证完整的数据安全。


11. 申诉权

您有权向主管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投诉,该机构通常是我们总部或您居住地的州数据保护专员或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数据保护专员,我们总部在其职责范围内。


12. 对此数据保护策略的更改

截至2020年6月。我们会不时更新此政策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如有重大变化,我们会通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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